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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3﹞18号)——清远市伟畅达化工有限公司


来源: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发布时间:2023-12-04 10:19:53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组合 8环连州罚﹝2023﹞18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

名称:清远市伟畅达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568226002A

地址连州市九陂镇清远民族工业园兴园路地段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98日,东莞市大气监督帮扶组在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相关违法行为,并将具体问题通过广东省生态执法量化平台移送我局。2023912,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存在问题进行现场核实,发现你公司未对研磨生产环节的循环冷却水进行TOC浓度监测;废气排放口FQ-93-01、废气排放口FQ-93-02采样口与采样平台未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置;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甲类车间2大门敞开,甲类车间1、甲类车间2废气处理设施(UV光解)部分灯管不能正常使用。甲类车间2废气处理设施管道存在破损(破损处处于水喷淋与UV光解设施之间),部分废气经过水喷淋处理后未经UV光解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材料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1117日向你公司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1120日向我局提交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申请免于处罚,陈述内容概括如下:1.未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对研磨生产环节的循环冷却水进行TOC浓度监测的行为申辩:公司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中循环水进入时不接触任何原材料,环评报告与排污许可证中均未对循环水TOC浓度监测进行要求,后续也第一时间聘请第三方进行TOC浓度监测,监测结果达标。希望我局能考虑到此项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损害且已积极整改的情况下,免于处罚。2.采样口与采样平台设置不规范的行为申辩:采样口不规范为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且企业毫不知情,在执法人员提出相关问题后已重新设置采样口与采样平台。3.未对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生产空间进行密闭且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申辩:公司过往的废气监测均达标,环保设施(UV光解)部分灯管老化严重但不影响使用。甲类车间2废气处理设施管道破损面积小且离排放口近等,希望我局能考虑到该公司属于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酌情处理,免于处罚。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依法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审议,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的部分及理由是: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你公司未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对研磨生产环节的循环冷却水进行TOC浓度监测,未对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生产空间进行密闭且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在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内,不属于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情节。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样口与采样平台设置不规范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你公司未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对研磨生产环节的循环冷却水进行TOC浓度监测、未对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生产空间进行密闭且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维持原拟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3﹞20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详见《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严伟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3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局          202311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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